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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本级城区公租房,面向在万州城区稳定工作或居住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普通租金公租房保障对象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万州城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3、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在万州城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5、人均月收入不超过限制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500元,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5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优抚对象、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不受收入限制;
6、直系亲属在万州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二)廉租金公租房保障对象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户籍在万州城区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3、符合区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840元;
4、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直系亲属在万州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相关解释
万州城区是指11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万州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万州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且在万州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低收入家庭是指: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收入核算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的通知》(万州府办〔2017〕75号)等规定的收入项目进行核算,符合标准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收入涵盖种类: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万州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其他公有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万州城区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凭证等)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万州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户籍种类:1.《居民户口簿》,2.《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3.《暂住登记凭证》。流动与暂住人员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数据库数据核查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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